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办理规程
日期:2016-06-16 /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设立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用于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明确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管理,特制定本办理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所称的特色人才是指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四条 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工作,审批确定资助名单和资金拨付,研究解决申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对特色人才的资格认定,特色人才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指导和协调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请的公告发布、申报受理、汇总申报资料、公示公告、编制资金预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七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审核贴息申报材料,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特色人才及企业贴息项目实施、审核工作,并向市人才办提出创业贷款贴息划拨建议。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做好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资格审查和跟踪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请的公告发布、申报受理、汇总申报资料、公示公告、编制资金预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七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审核贴息申报材料,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特色人才及企业贴息项目实施、审核工作,并向市人才办提出创业贷款贴息划拨建议。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做好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资格审查和跟踪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
第十条 资助项目。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项目,是对符合规定的特色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获得银行机构贷款的,按照相关资助标准给予贴息。每名特色人才只能选取所创办的1家绝对控股企业(即特色人才占股50%以上)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项目,市财政按企业贷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已获市财政其它项目贴息资助的同一笔贷款不能重复进行贴息申请。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项目,市财政按企业贷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已获市财政其它项目贴息资助的同一笔贷款不能重复进行贴息申请。
第四章 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及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特色人才所创办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是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已取得特色人才证书,并于《实施办法》实施期间以创办的1家绝对控股企业(即特色人才占股50%以上)进行申报。
(二)申报企业是在东莞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能提供年度审计报告,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特色人才本人。
(三)企业依法经营,从事的产业和借款投向的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的政策导向,并由推荐特色人才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确认。
(四)所申请企业未获市财政其它贴息资助。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
申请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特色人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以申报指南为准);
(三)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交“三证合一”证照);
(四)申报企业股东股份占比的证明材料(如机读档案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报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机构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企业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企业本次申请贴息项目未获市财政其它项目贴息资助的说明函;
(七)申报人和申报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提交一式四份,并由市人力资源局核对确认原件后正式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公告发布。每年6月,由市人力资源局制定年度受理公告,报市人才办同意后,以市人才办名义对外发布受理公告。每年7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的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受理。市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受理时间截止后,汇总申请材料送市金融工作局进行资格复核。
(四)资格审核。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对特色人才申请资格、企业项目实施、贷款申请、重复资助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推荐名单和资助标准建议,提交市人才办。
(五)资格复核。市人才办将推荐资助名单征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国安等部门意见,对创业贷款贴息申请情况进行安全信用审查和资格复核。
(六)审批和公示。经复核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办汇总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市人力资源局对拟确定的资助名单和资助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七)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局编制资金预算,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下达后,由市人力资源局集中拨付。
特色人才所创办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是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已取得特色人才证书,并于《实施办法》实施期间以创办的1家绝对控股企业(即特色人才占股50%以上)进行申报。
(二)申报企业是在东莞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能提供年度审计报告,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特色人才本人。
(三)企业依法经营,从事的产业和借款投向的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的政策导向,并由推荐特色人才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确认。
(四)所申请企业未获市财政其它贴息资助。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
申请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特色人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以申报指南为准);
(三)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交“三证合一”证照);
(四)申报企业股东股份占比的证明材料(如机读档案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报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机构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企业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企业本次申请贴息项目未获市财政其它项目贴息资助的说明函;
(七)申报人和申报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提交一式四份,并由市人力资源局核对确认原件后正式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公告发布。每年6月,由市人力资源局制定年度受理公告,报市人才办同意后,以市人才办名义对外发布受理公告。每年7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的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受理。市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受理时间截止后,汇总申请材料送市金融工作局进行资格复核。
(四)资格审核。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对特色人才申请资格、企业项目实施、贷款申请、重复资助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推荐名单和资助标准建议,提交市人才办。
(五)资格复核。市人才办将推荐资助名单征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国安等部门意见,对创业贷款贴息申请情况进行安全信用审查和资格复核。
(六)审批和公示。经复核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办汇总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市人力资源局对拟确定的资助名单和资助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七)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局编制资金预算,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下达后,由市人力资源局集中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获资助单位应做好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绩效评价及运行监测有关工作。
(一)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获资助单位应做好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绩效评价及运行监测有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人才办、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申报企业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新增的贷款方可享受本贴息政策。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联系方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B3栋一楼;电话:住房补贴:0769—22898830)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申报企业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新增的贷款方可享受本贴息政策。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联系方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B3栋一楼;电话:住房补贴:0769—22898830)
附件1
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一、特色人才创办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工商执照编号: | |||
企业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
二、特色人才基本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特色人才证书编号: | 特色人才占创办企业股权比例: | |||
三、贷款情况(如有多笔贷款请附表请逐一填报并汇总贴息金额) | ||||
贷款金额(万元): | 贷款利率: | |||
贷款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本次申请贴息起止日期及天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本次申请贴息金额汇总数(万元): | ||||
四、申请企业接收贷款贴息的银行账户资料 | ||||
开户银行(具体到支行或营业部): | ||||
户名: | 账号: | |||
五、财务联系人资料 |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办公电话: | ||
本企业提交的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请审核后给予贴息。 申请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局受理意见: 年 月 日 |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市府金融工作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市人才办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需提交一式四份。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