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实施细则
日期:2016-06-16 / 人气:8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特色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特色人才是指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共五大类。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和资金拨付;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特色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家庭住宅类房屋登记备案信息和在本市范围内是否首次购房等情况的审核;市财政局负责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资金额度下达工作;市人才办负责住房补贴的复核,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特色人才是指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共五大类。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和资金拨付;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特色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家庭住宅类房屋登记备案信息和在本市范围内是否首次购房等情况的审核;市财政局负责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资金额度下达工作;市人才办负责住房补贴的复核,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 补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方式主要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两类。第五条 租房补贴。对于来莞工作,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商品住宅房。特级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5000元租房补贴,一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3000元租房补贴,二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2500元租房补贴,三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2000元租房补贴,四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500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月计算(以房屋租赁发票为准),补贴年限累计不超过三年(36个月)。
第六条 购房补贴。特色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并未在本市购买过商品住宅房,在获得东莞市特色人才称号后,为解决特色人才在莞住房问题,以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房,按特色人才类别给予购房补贴。特级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购房补贴,一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房补贴,二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购房补贴,三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房补贴,四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从成为特色人才的当年起接受申请,从成功申请的下一年起按5年等额发放。本住房补贴必须用于支付首次在东莞购买商品住宅的楼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每年6月集中受理申请,受理总金额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编制依据,预算资金下达后统一发放。
第八条 特色人才层次发生变动,且此前未申领过租房或购房补贴的,按新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执行。正在享受租房补贴的,已申请部分不再补贴差额,新申请部分按新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执行;正在享受购房补贴的,先按原补贴标准发放,再按新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计算补贴差额,差额部分随最后一年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已享受完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的,不再补贴差额。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和管理
第九条 特色人才申请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线申请。个人登录系统http://rc.dg.gov.cn/,注册后在线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并上传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完成后提交申请。在线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经系统打印《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提交纸质版材料。申请人在线打印《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加盖意见后,向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提交,附下列材料复印件,并享受窗口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相关业务:
1.《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
2.特色人才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仅需提供特色人才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租住房屋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无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园区暂免提交);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或地税部门代开的个人房屋租赁发票(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
4.经监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提交);
5.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银行卡);
6.其他要求:《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和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三份,合并装订。各类证明材料需经特色人才本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审核。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在受理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市人力资源局,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完成对申请人租房、购房情况的审核,并于8月31日前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人才办。
(四)复核。市人才办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和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五)安全信用审查。市人才办征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国安等部门意见,对补贴申请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六)审批和公示。市人才办对通过复核和安全信用审查的补贴申请进行情况整理和名单汇总,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局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七)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局编制资金预算,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下达后,由市人力资源局集中拨付。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属特色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追回所骗取的住房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住房津贴的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和已享受以往住房补贴政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应当扣减已发放的有关补贴金额。第十四条 依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适用本办理规程。执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适用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共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B3栋一楼;电话:住房补贴:0769—2289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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