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引进特色人才奖励办理规程
日期:2016-06-16 / 人气: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设置引才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奖励为我市成功引进特色人才的社会力量,为明确有关申请、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办理规程。
一、奖励对象
申请奖励对象需具有合法资质或营业执照,在推动高层次人才对接和落户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企业、社会组织、东莞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和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由中介机构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推荐并成功引进,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东莞市特色人才资格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人才与引进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到岗,从国(境)外引进的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在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2.人才在莞注册创办企业,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并依法纳税,无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一)对为我市引进特级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二)对为我市引进一类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三)对为我市引进二类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四)对为我市引进三类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
(五)对为我市引进四类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2万元。
引才奖励每年发放一次,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资金。引才奖励资金按引进人才首次取得的特色人才等级一次性核发,同一人才引进后特色人才等级发生变化的不重复奖励或补差额。
三、受理时间
奖励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实行,每年8月份受理奖励申请,下一年度集中发放奖励资金。
四、办理程序
(一)奖励申请。引进人才取得特色人才资格后,申请机构、引进单位、人才分别填写《东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奖励资金申请表》、《东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单位信息表》、《东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信息表》(附件1、2、3),并提供如下资料:
1.就业类人才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创业类人才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复印件;
3.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交一式两份,并提供原件确认,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审核。
(二)资格审核。市人力资源局审核申报资料,符合奖励申请的,加具审核意见后汇总报市人才办。
(三)资格复核。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复核材料,经复核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公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由市人力资源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局拨付奖励资金。
五、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引才奖励的单位追回所骗取的引才奖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生效日期
本办理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认定评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不适用于本规程。
七、联系方式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
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B3栋一楼
电话:0769—22898835
一、奖励对象
申请奖励对象需具有合法资质或营业执照,在推动高层次人才对接和落户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企业、社会组织、东莞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和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由中介机构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推荐并成功引进,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东莞市特色人才资格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人才与引进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到岗,从国(境)外引进的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在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2.人才在莞注册创办企业,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并依法纳税,无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一)对为我市引进特级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二)对为我市引进一类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三)对为我市引进二类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四)对为我市引进三类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
(五)对为我市引进四类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2万元。
引才奖励每年发放一次,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资金。引才奖励资金按引进人才首次取得的特色人才等级一次性核发,同一人才引进后特色人才等级发生变化的不重复奖励或补差额。
三、受理时间
奖励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实行,每年8月份受理奖励申请,下一年度集中发放奖励资金。
四、办理程序
(一)奖励申请。引进人才取得特色人才资格后,申请机构、引进单位、人才分别填写《东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奖励资金申请表》、《东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单位信息表》、《东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信息表》(附件1、2、3),并提供如下资料:
1.就业类人才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创业类人才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复印件;
3.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交一式两份,并提供原件确认,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审核。
(二)资格审核。市人力资源局审核申报资料,符合奖励申请的,加具审核意见后汇总报市人才办。
(三)资格复核。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复核材料,经复核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公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由市人力资源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局拨付奖励资金。
五、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引才奖励的单位追回所骗取的引才奖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生效日期
本办理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认定评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不适用于本规程。
七、联系方式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
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B3栋一楼
电话:0769—22898835
附件1
备注:“人才类别”是指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人才取得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类别,包括: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
附件2
备注:“人才类别”是指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人才取得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类别,包括: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
东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机构名称 | 申请奖励金额 | |||||||||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地/居住地 | |||||||||
机构联系人姓名 | 机构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机构法人姓名 | 机构法人身份证件号码 | 机构登记管理单位 | ||||||||
引荐高层次人才情况(人员较多可附表)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引进国别/地区 | 引进单位 | 引进日期 | 职务 | 人才类别 | 奖金额度 | 备案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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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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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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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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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东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单位信息表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办公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传真 | 邮政编码 | ||||||||||||
单位性质 | 口企业 口高校 口科研院所 口事业机构 口其他 | |||||||||||||||
单位简介 (1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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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人员较多可附表)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引进国别/地区 | 引进日期 | 岗位职务 | 人才类别 | 推荐机构或个人 | ||||||||
1 | ||||||||||||||||
2 | ||||||||||||||||
3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东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信息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件号码 | 国(户)籍 | ||||||||||||||
引进单位 | 单位地址 | ||||||||||||||
引进形式 | 口全职引进 口创业 口科研合作 | ||||||||||||||
工 作 经 历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职务及职称 | ||||||||||||
联 系 方 式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 | 邮 编 | ||||||||||||||
东莞市特色人才资格获取情况 | 人才类别 | 取得时间 | |||||||||||||
推荐单位情况 | 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或个人身份证 |
引才备案时间 | ||||||||||||
人才签字: 年 月 日 |
1.人才如为创业类人才,“引进单位”填写其创办企业的名称。
2.“人才类别”是指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人才取得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类别,包括: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
3.“取得时间”按照特色人才证书颁发的时间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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