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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特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事项办理规程

日期:2016-06-16 / 人气:

       为更好地做好我市特色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方面的服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理规程。
       一、外国人来华定居申办永久居留证(绿卡)
       (一)申请条件。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重点高等学校;
       (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5)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科研机构。
       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如中央“千人计划”引进外籍人才。
       4.以上第1项至第3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6.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以上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所需材料。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申请人要求来我市定居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定居镇(街)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5.四张二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6.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符合申请条件第1项所指投资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2)符合申请条件第2项所指任职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②《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③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④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3)符合申请条件第3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或“千人计划”引进人才需求情况登记表等有关证明。
      (4)以上3项所指人员的配偶申请时,还需提交婚姻证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申请时,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符合申请条件第5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符合申请条件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符合申请条件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办理程序。致电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特色人才身份确认→预约受理窗口,享受绿色通道→填写申请表→业务受理→(首次申请缴申请费)→取回执→缴证件费(审批后)→领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对于“千人计划”引进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受理日起10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省公安厅,50天内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受理申请的两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收费标准。申请费用为每人1500元人民币,证件费为每证300元人民币。申请换发或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每证收费300元人民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每证收费600元人民币。
      (六)注意事项
       1.《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七)受理部门。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查询电话:12345;22480057。
       二、外国人申办居留
      (一)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
  1.就业人员(工作类)。
  2.留学人员(学习类)。
  3.常驻记者(记者类)。
       4.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团聚类)。
       5.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私人事务类)。
       以上人员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应持有Z、X1、J1、Q1、S1字头的签证。
      (二)所需材料。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经住宿地派出所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2.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3.提交填写完整《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并经所在镇(街)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4.缴交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并提交其资料页、有效签证页、最近一次入境章页复印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下同)。
  5.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并提交复印件(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居留许可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的外国人提交)。
  6.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工作类:交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单位在职证明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学习类:JW201表或JW202表、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就读院校须具备接受外国学生资格。
      (3)记者类:记者证复印件或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4)团聚类:交验被探望人的身份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私人事务类:长期探亲的,交验被探望人的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交验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7.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办理程序。致电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特色人才身份确认→预约受理窗口,享受绿色通道→填写申请表→业务受理→(首次申请缴申请费)→取回执→缴费(审批后)→领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中的外籍人才及其家属申办居留许可,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收费标准。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人民币;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人民币;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人民币。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人民币;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每次200元人民币。
      (六)注意事项
       1. 《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有效期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进行审批,最长不超过5年。在我市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可获签发有效期较长的居留许可。
       2.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办理2-5年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
       3.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时,在申请表指定地方填写手机号码,在签证或居留许可到期前2个月内可收到免费短信提醒。
       4.东莞市特色人才可持相关证明,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并在其提交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居留许可有效期可放宽至2年以上。
       5.2013年9月26日起,我市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纳入省非税系统进行收缴。外国人签证证件的缴费时间调整为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可在领取证件前,凭受理回执到出入境办证大厅持银联卡缴费,或到市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费。
     (七)受理部门。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查询电话:12345;22480057。
      三、特色人才落户
     (一)申请条件。被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没有加入其它国籍和没有在国外定居。
     (二)所需材料。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有随迁家属的提供随迁家属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若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
       4.落户地镇街人力资源分局确认落户社区、具体地址和随迁家属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东莞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窗口提交申请。东莞市特色人才可享受绿色通道,优先、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2.经市公安局核准后,属省外户口迁移的,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户口迁移的,公安机关办理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手续后通知申请人到入户地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五)受理部门。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户政科(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91号),查询电话:22480061。
      (六)属华侨身份的,由市外事侨务局优先办理。
       四、驾照有关业务
      (一)申请条件:本办法所指的五类“特色人才”。
      (二)所需材料
       1.东莞市特色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2.持外国驾驶证的外国人纳入东莞市特色人才申领中国机动车驾驶证所需资料:
      (1)外国驾驶证原件及正反两面的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要翻译成中文,并且申请人需提供其驾驶证签注的准驾类别(级别)所准予驾驶的具体车型(如多少座的小客车等)信息也一并翻译(建议到东莞市公证处翻译中心办理);
      (2)申请人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入境证件(签证要三个月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3)到居住地的镇(街)公安分局办理一份《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4)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一份《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5)到具备照二代身份证照片资格的照相馆照白底彩色一寸的驾驶证专用照片3张,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照相回执》;
      (6)填一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即可申请办理。费用80元(不含补考费),请带银联卡刷卡交费。
     (三)办理程序
       持东莞市特色人才证明人员:市车辆管理所综合业务大厅设置了两个专窗,专门为特色人才等特殊群体快速办理车驾业务开通绿色通道,在申请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时,可通过绿色通道在专窗进行快速办理。
     (四)受理部门。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12345。
       五、附则
       1.本办理规程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依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适用本办理规程。执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适用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东莞市特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事项办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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