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日期:2012-07-30 / 人气: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东莞"战略,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提高劳动者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9号)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中华技能大奖、南粤技术能手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和东莞市技术能手获得者。
第三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由市人力资源、财政、教育、经信、外经贸、科技、总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
第五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局,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东莞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凡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评选。
(一)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二)职业技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
(四)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
二、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的评选。
(一)已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或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二)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四)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五)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高级以上类别职工组决赛中获奖的优胜选手。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的评选。
(一)已获得东莞市技术能手或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二)已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并且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已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四)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高级类职工组决赛中获奖的优胜选手。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后,应将全部申报材料统一报送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提供1000字左右的典型事迹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材料。技能水平要有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要有荣誉证书,经济效益要有单位证明,科研成果要有科技部门评价。
第九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需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受表彰的优秀技能人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
第十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总数不超过30人,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15人。
第十一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15000元;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0元;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二条 获得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可通过积分制入户"条件准入类"直接申请入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十三条 获得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如未申请入户的,其子女可入读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第十四条 获得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可作为市劳动模范、市五一劳动奖章的提名,由市人力资源局向市评模办推荐,市评模办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提交市评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时,可优先推荐申报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和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第十五条 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和奖励的相关经费由市人力资源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积极的工资、补贴、奖金等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及技能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局应建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库,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不得以同一条件重复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第十九条 获得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被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今后不得参加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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