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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5-09 / 人气:

《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5-09 14:34

一、职业技能竞赛的定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二、东莞市竞赛的体系是什么?

  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对标国家级、省级竞赛,完善以市级竞赛为主体、镇级竞赛为基础的具有东莞产业特色的竞赛体系,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三、竞赛倡导的理念、原则和模式是什么?

  竞赛应坚持科学、绿色、安全、廉洁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赛展演结合的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

  四、竞赛分几类?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级以上竞赛、市级竞赛、镇级竞赛和企业自办竞赛等四个层级。

  (一)省级以上竞赛。省级以上竞赛是指由国家或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单位主办,被列入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竞赛计划的竞赛或专项赛。主要包括: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新职业技术技能大赛;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广东省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新职业技术技能大赛、粤港澳大湾区“粤菜师傅”技能大赛、广东省“南粤家政”技能大赛等。

  (二)市级竞赛。市级竞赛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市级二类竞赛两类。市级一类竞赛是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办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联合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综合性竞赛。市级二类竞赛由市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举办或联合企业、院校、培训机构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

  (三)镇级竞赛。镇级竞赛是指由各园区、镇街根据辖区产业发展需求组织举办的竞赛。

  (四)企业自办竞赛。企业自办竞赛、岗位练兵是开展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企业积极组织开展更加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以赛练兵、以赛选才。

  五、如何申请承办竞赛?

  (一)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每年向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单位征集下一年度的竞赛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下一年度的竞赛项目及承办单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并公布下一年度竞赛计划。

  (二)计划承办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并需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六、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包括哪些?

  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应包括开幕式、竞赛实施、闭幕式等。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竞赛主题特点,闭幕式应设置颁奖环节。鼓励竞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提高竞赛影响力。

  七、竞赛的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如何分工?

  (一)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应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负责综合协调、技术工作、活动指导、新闻宣传、社会赞助等工作的专门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合作。

  (二)承办单位负责竞赛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竞赛开始前,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竞赛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报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后承办单位应予公布。

  (三)协办单位为举办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消竞赛?

  (一)市级竞赛每项职业(工种)的报名参赛选手不得少于30人,如少于30人,该项职业(工种)竞赛自行取消,主办单位应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二)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需要变更或取消比赛的,承办单位应于突发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通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九、哪些人员不能参加竞赛?

  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条件,已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竞赛并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技术能手”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再次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市级竞赛。

  十、竞赛的技术工作有哪些规定?

  (一)竞赛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文件和命制试题。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可参照相关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市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文件和命制试题时,原则上应按照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进行。

  (二)竞赛技术文件应包含技术描述、试题或样题、评判标准、设备设施安排及清单、健康安全要求以及其他特别规定等。技术文件能公开的尽量公开,试题和评分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

  (三)竞赛试题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

  (四)主办、承办单位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竞赛裁判人员。裁判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有市级以上竞赛执裁经历者优先聘用。各竞赛项目采取裁判长负责制,裁判人员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工作纪律,按照分工执裁完成竞赛评判工作。

  (五)竞赛应设立监督仲裁组,负责督促竞赛规范实施,监督裁判人员执裁工作,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

  十一、市级竞赛有哪些激励措施?

  (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单位承办竞赛,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纳入市级竞赛计划的,市级一类竞赛、二类竞赛原则上按每个竞赛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承办省级以上竞赛东莞市选拔赛的,按每个项目给予1-3万元补助资金。

  (二)市级竞赛设金、银、铜牌,以及设优胜奖若干名,由竞赛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对获得市级一类竞赛的金、银、铜牌及优胜奖的选手分别奖励0.5万元、0.4万元、0.25万元和0.1万元。各园区、镇街、企业可对竞赛获奖选手、专家教练团队以及为竞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以上(含三级)为竞赛标准举办的市级职工组竞赛,参赛人数在60 人以上,一类竞赛前 8 名,二类竞赛前5名的获奖选手;参赛人数在 30 至 59 人之间,一类竞赛前4名,二类竞赛前3名的获奖选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东莞市技术能手”证书。已颁发“东莞市技术能手”证书的不重复颁发。竞赛标准在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以下(含四级)和学生组竞赛不颁发“东莞市技术能手”证书。

  获得“东莞市技术能手”的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人才入户、申请购买东莞市“三限房”、申请评定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三类人才、申领东莞市优才卡,享受子女入学等优惠待遇和服务。

  (四)以已公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举办的市级竞赛,对竞赛成绩合格的选手,按照有关规定核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对在组织赛前培训、岗位练兵、竞赛选拔、积极参赛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由竞赛主办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

  (六)对市级竞赛优胜选手优先推荐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各类竞赛。

  十二、省级以上竞赛有哪些激励措施?

  (一)支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单位承办省级以上竞赛,对承办省级一类、二类竞赛的单位原则上按每个竞赛项目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市政府申请资金支持。

  (二)支持我市相关单位组织团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按每个竞赛项目给予2-4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对参赛选手、教练团队在差旅费、训练耗材和外聘专家指导等方面。对涉及“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等重点竞赛项目,可以组织赛前集训,对承担集训的单位按每个竞赛项目给予3-5万元补助资金。

  (三)代表东莞市在国际级、国家级、省级竞赛中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的选手和教练按以下规定进行奖励:

  1.对单人及双人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选手,有竞赛奖金的按竞赛奖金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同一奖项名次有多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配套奖金;没有竞赛奖金的根据竞赛级别分别给予相应的奖金奖励(详见附件)。

  2.对3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选手,有竞赛奖金的按竞赛奖金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同一奖项名次有多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配套奖金;没有竞赛奖金的根据竞赛级别分别给予相应奖金标准(详见附件)50%的奖金奖励。

  3.对获得多个项目名次的选手,按其获得名次奖金可以累计。

  4.对教练团队按所带选手获得奖金(如同一奖项名次有多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如竞赛设有奖金的,计算奖金时不含市配套奖金)的50%给予奖励,由所在单位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针对具有优势和潜力的竞赛项目,我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机构和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创建世界技能大赛市级、省级、国家级集训基地。加快竞赛载体建设,对完成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省、市级选拔集训任务的集训基地,按每个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阶段性集训补贴。同一项目不同阶段的集训补贴可以累积叠加。

  (五)在国际级、国家级、省级竞赛中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的竞赛选手,可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有关政策规定在我市事业单位中入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评定技能领军人才。

  十三、竞赛经费从哪些途径筹集?

  竞赛经费可按实际情况从以下途径筹集,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

  (一)政府财政资金。市级竞赛由市财政提供资金支持,镇级竞赛由各园区、镇街财政提供资金支持;

  (二)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

  (三)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如收取冠名费、赞助费等;

  (四)其他合法途径的社会赞助和资助。

  十四、政府财政奖补资金应当用在哪些方面?

  政府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竞赛组织、方案制定、专家及工作人员劳务费、交通费、食宿餐、场地租用费、耗材费、选手奖金、宣传费、证书工本费等。主办或承办单位属财政供养单位的,政府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出。

  十五、违规使用财政奖补资金应当如何处理?

  竞赛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加强经费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造假骗取(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对弄虚造假骗取(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市考试办追回已经发放的财政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竞赛级别

项目名称

选手奖金(单位:万元)

教练团队

奖金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国际级

世界技能大赛

50

30

15

12

10

8

6

4

按所带选手获得奖金的50%奖励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

10

6

4

3

2

1

0.8

0.6

按所带选手获得奖金的50%奖励

国家级

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新职业技术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二类)等同级别竞赛

3

1.5

1

0.8

0.6

0.4

0.3

0.3

按所带选手获得奖金的50%奖励

省级

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新职业技术技能大赛、粤港澳大湾区粤菜师傅技能大赛、广东省南粤家政技能大赛、广东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二类)等同级别竞赛

1

0.8

0.5

0.4

0.3

0.2

0.2

0.2

按所带选手获得奖金的50%奖励

  省级以上竞赛获奖选手东莞市奖金标准明细表

  备注:此表适用于代表东莞市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选手获得相关奖项名次而该竞赛没有设置竞赛奖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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