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2-31 / 人气: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人才型城市,强化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工作及生活配套服务,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服务以服务人才,促进发展为宗旨,坚持业绩导向,归口管理,统一服务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 配套服务对象可参照现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享受相应的扶持措施。A类、B类和C类配套服务标准分别依次参照我市特色人才中的一类人才、二类人才和三类人才相关标准执行。
获得广东省级、国家级其他资助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研定配套资助事宜。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该申请人的安全信用审查作不予通过处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审定。通过安全信用审查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求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和有关受理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落实服务。通过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有关配套服务。
第十七条 配套服务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业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执行。
第十八条 配套服务对象所在单位应每年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配套服务对象的年度工作情况,在配套服务对象工作调动时需向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备案。
对为我市引进配套服务对象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依法注册登记的组织,每引进1名,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可获100万元引才奖励。其中,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新引进的,按照A类人才20万元、B类人才10万元、C类人才5万元标准给予引才单位引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获得配套服务对象资格确认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配套服务对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配套服务对象资格: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配套服务对象资格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配套服务对象暂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三)配套服务对象所在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助、奖励和生活待遇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本办法实施期届满前消除的,可继续按本办法规定申领相关待遇,并可根据申请记录一次性补发有关补贴。如上述情形在本办法实施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引才奖励:
(一)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近3年内有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10万元(含)以上行政罚款,或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1000元(含)以上行政罚款等违法记录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享受引才奖励:
(三)存在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失信记录。
如上述情形在本办法实施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引才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类配套服务对象在资格确认后达到高一资格类别的,经有关程序可确定为高一类别配套服务对象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配套服务对象创业是指由配套服务对象以自然人身份为第一大股东开设企业,直接持股30%以上,企业实缴资本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配套服务对象以自然人身份实缴资本60万元以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引才奖励是针对2016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首个我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优先采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时间)来莞工作的配套服务对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待遇的首次申请需在2025年12月31日(含)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入选者(C类);“广东特支计划”第三层次“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省级杰出青年医学人才。
(上述A、B、C三类项目名称表述若有变动,各类人才主管部门规范文件表述为准,并予以确认相当水平类别配套服务对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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