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人才东莞 > 人才政策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2-31 / 人气: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_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dg.gov.cn)

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

配套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人才型城市,强化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工作及生活配套服务,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服务以服务人才,促进发展为宗旨,坚持业绩导向,归口管理,统一服务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三条  配套服务对象指的是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的省级以上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和工程入选者,分为A、B、C三类,具体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和管理,并适时进行更新。其中属名称变更或删减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公布;属新增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征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配套服务对象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是配套服务的统筹协调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配套服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配套服务的资金落实及监管部门。各类人才的主管部门和配套服务内容有关的主管部门是配套服务的具体落实部门。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是配套服务具体落实的协办部门。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会同各类人才主管部门编制配套服务对象目录及确认配套服务对象资格;会同各职能部门编制各项服务内容的申报指南或细则,制定创业贷款贴息、综合保障、个税补贴、引才奖励和社保补贴的申报细则,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具体负责相应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发放工作。

  第七条  市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等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国家级人才配套资助的实施细则,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具体负责相应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发放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配套服务对象目录及确认配套服务对象资格。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镇公安、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具体落实服务对象的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体检、医疗、社会保险、知识产权等服务内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各主管部门对配套服务对象范围、资格确认及其日常管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配套服务内容

  第十条  配套服务对象可参照现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享受相应的扶持措施。A类、B类和C类配套服务标准分别依次参照我市特色人才中的一类人才、二类人才和三类人才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配套资助

  对于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的配套服务对象,在我市申报并成功入选的,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标准的100%至200%给予配套资金资助;由市外迁入我市的,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标准的50%至100%给予配套资金资助,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

  获得广东省级、国家级其他资助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研定配套资助事宜。

第四章  资格确认

  第十二条  申报。申请人在申报确认配套服务对象资格时,应根据受理目录向相应受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申报:配套服务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个人身份证件,在莞工作证明材料(协议、或合同、或创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在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凭证、相应人才计划项目入选确认材料和在莞未来五年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受理审核。各类人才主管受理部门常年受理,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配套服务对象资格条件,初步审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于每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配套服务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第十四条  安全信用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税务局等部门意见,核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是否存在以下不得确认申请人为配套服务对象的情形: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七)其他不应当纳入配套服务对象资格确认范围的情形。

  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该申请人的安全信用审查作不予通过处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审定。通过安全信用审查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求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和有关受理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落实服务。通过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有关配套服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配套服务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业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执行。

  第十八条  配套服务对象所在单位应每年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配套服务对象的年度工作情况,在配套服务对象工作调动时需向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  引才奖励

  对为我市引进配套服务对象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依法注册登记的组织,每引进1名,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类别

A类人才

B类人才

C类人才

奖励金额(万元)

30

20

10

  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可获100万元引才奖励。其中,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新引进的,按照A类人才20万元、B类人才10万元、C类人才5万元标准给予引才单位引才奖励。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相关信息或资料,申请配套服务资格确认及相关政策待遇的,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由受理部门驳回其申请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资格,由政策待遇发放部门追回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获得配套服务对象资格确认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配套服务对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配套服务对象资格:

  (一)存在不良思想政治和品德表现记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四)不在东莞工作或创业。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六)其他应当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获得配套服务对象资格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配套服务对象暂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配套服务对象所在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助、奖励和生活待遇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本办法实施期届满前消除的,可继续按本办法规定申领相关待遇,并可根据申请记录一次性补发有关补贴。如上述情形在本办法实施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引才奖励:

  (一)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三)近3年内有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10万元(含)以上行政罚款,或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1000元(含)以上行政罚款等违法记录的。

  (四)其他不应当享受引才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享受引才奖励: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三)存在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失信记录。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本办法实施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引才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类配套服务对象在资格确认后达到高一资格类别的,经有关程序可确定为高一类别配套服务对象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配套服务对象同时符合多个配套服务对象资格类别的,按照最高资格类别享受优惠政策,但其自愿按照低配套服务对象资格类别申请的,不可以再按照原本可以申请达到的高配套服务对象资格类别再次申请;配套服务对象资格类别提升后,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按照“不重复得利”的原则调整配套服务对象资格类别相关优惠政策标准,对配套服务对象资格类别提升前已享受的补贴、补助、奖励和服务项目不作差额补偿。

  第二十七条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采用柔性方式引进全时在莞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紧缺急需人才,经市政府同意,可列为配套服务对象。采用柔性方式引进全时在莞工作的人才是指人事(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市外),与原单位(市外)、我市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每年在我市单位工作时间达到9个月(含)以上的人才。

  第二十八条  除配套资助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他参照现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执行的所有相关补贴、奖励待遇均按现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规定,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道)财政按比例分担。鼓励园区、镇(街道)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提供相应服务,提升人才服务质量。以配套服务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属地,或其当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或在我市创办的单位属地(优先采用缴纳个税属地)确定配套服务对象属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配套服务对象创业是指由配套服务对象以自然人身份为第一大股东开设企业,直接持股30%以上,企业实缴资本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配套服务对象以自然人身份实缴资本60万元以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引才奖励是针对2016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首个我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优先采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时间)来莞工作的配套服务对象。

  第三十一条  2019年入选“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按B类配套服务对象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配套服务对象待遇;2020年入选的“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及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核心成员,可依次按B类和C类配套服务对象,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配套服务对象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待遇的首次申请需在2025年12月31日(含)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附件: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对象目录

  

附件

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

配套服务对象目录

  A类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入选者(A类);国家名中医;“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珠江人才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中“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选者;“广东特支计划”本土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杰出人才入选者。

  B类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入选者(B类);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带头人;“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具有博士或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核心成员,“珠江人才计划”高层次人才中“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广东特支计划”本土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核心成员;“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入选者;省医学领军人才;省名中医。

  C类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入选者(C类);“广东特支计划”第三层次“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省级杰出青年医学人才。

  (上述A、B、C三类项目名称表述若有变动,各类人才主管部门规范文件表述为准,并予以确认相当水平类别配套服务对象资格)

 

编辑:管理员


Copyright © 2010-2016 东莞人才发展研究院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5113773号

安全网站 网上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