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点设置工作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3-06-02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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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点设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营造科学、公正、便利、高效的技能人才评价环境,引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我市有序、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以评促培、以评促用的正向激励作用,畅通技能人才成长路径,优化技能人才结构,改善高技能人才短缺局面,促进技能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更加充裕更高层次的技能人才供给,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我局起草制定《东莞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点设置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76号)
(四)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关于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技服〔2021〕152号)
(五)《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
(六)《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办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技服〔2022〕189号)
(七)《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技服〔2021〕169号)
(八)《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考场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粤技服〔2022〕223号)
三、考点设置申报流程
(一)提交申请。社评组织在其备案的职业(工种)及级别范围内,向考点所在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实地审查同意盖章后,通过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向市考试办提交考点核验申请。
(二)考点核验。市考试办组织专家对申请的考点进行现场核验,主要核验考点基本情况、场地与设备设施、考点内设机构与人员配备、质量保障制度、信息管理系统等内容。
(三)审核登记。经专家现场核验符合考场设置要求的考点,市考试办审核通过后,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登记考点核验“通过”。
(四)公布名单。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登记核验通过的考点,由市考试办定期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
考点设置申报流程图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已通过核验的考点如需变更核验或统考申请,书面向市考试办提出申请。
四、违规处理
评价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依据《关于转发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文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1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考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参评人员资格审查不严的;
(二)不按规定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或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或参与违规组织考试的;
(四)在证书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的;
(五)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评人员证书颁发部门吊销其考评人员证书,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在阅卷评分、评审或面试过程中,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评审,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二)盗窃、损毁、偷换、违规涂改参评人员答卷(或工件)、评价成绩、参评人员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违反考务管理、督导工作管理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事实或承诺,提醒其规范操作,视情况宣布当次评价颁发证书或评价成绩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对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评价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对同批次考生采用相同考核评价方式并使其处于同等考核评价环境进行考核评价,或闭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或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
(三)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
(四)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评价活动,视情况将其列入诚信不良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第十二条所列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评价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
(四)评价机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其他渠道反映的违规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六)评价机构因涉嫌违纪违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的;
(七)被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予以终止备案。对涉及的相关证书及数据等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备案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二)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三)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四)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的;
(五)证书数据造假的;
(六)已被警告,整改后再次违反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
(七)一年(含)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
(八)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确认的行为。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超范围上传证书数据、上传证书数据有错误的,撤销其上传的违规证书数据,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评价活动、直至终止备案的处理。
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均应建立数据安全、准确、完整保障机制,发生超范围读取证书数据、泄露个人隐私、利用证书数据等提供有偿服务等行为的,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应立即查清情况,对造成上述问题的相关机构、人员,立即取消其证书数据读取权限,并责令其删除已读取的证书数据,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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