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报指引
日期:2022-08-03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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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 |
一、文件依据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暂行细则》(东人社发〔2022〕46号,以下简称《细则》)。
二、办理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四)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特级人才无年龄限制;一类人才在70周岁(不含)以下;二类、三类和四类人才在60周岁(不含)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人才可放宽最高至70周岁(不含)以下。
(五)符合《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的评定认定范围。
(六)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七)不存在《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提出认定或评定申请。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工作情况,在其《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意推荐的,将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连同本单位当次所有申请的汇总表报受理部门。
(三)受理部门审核。受理部门应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通过的,受理部门通过实地考察方式作进一步审核。通过实地考察的,受理部门在《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梳理汇总申请情况,填写汇总表后连同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不通过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验后归还。
(四)联合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梳理汇总申请情况,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认定评定范围的情形。
(五)资格复核。在联合审查之后(或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资格复核会,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情况进行复核,形成资格复核意见及通过人员名单。
(六)名单推荐。对通过资格复核,属认定申请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联合审查情况编制认定推荐名单;属评定申请的,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由评委会提出推荐意见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联合审查情况编制评定推荐名单。
(七)市政府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整理汇总推荐名单,在征求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发证和入库。市政府审定通过的申请人,确定为特色人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表》的“核准意见”栏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制作特色人才证书。特色人才证书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获批的特色人才纳入我市特色人才库。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基本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三)工作情况材料: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个人工薪所得税纳税记录。
(四)资格条件材料:反映符合《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中认定或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如涉及境外学位,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涉及期刊论文,需同时提交相应的由具有资质机构正式开具的论文收录检索报告,且论文收录检索报告中应包含论文的WOS号和影响因子或发表当年期刊所在分区等与主要认定依据相关的信息;如以“科技期刊论文、奖项和专利”作为认定依据的需同时填写《申请表》的附表《东莞市特色人才论文专利奖项认定依据登记表》。
(五)业绩材料:荣誉或奖励证书、主要业绩成果(包括但不仅限于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等)。
(六)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汇总表(附件3,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情况)。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加盖申请时所在单位公章作为骑缝章,同时提交《申请表》的电子表格和整套材料PDF电子文件。其中,资格条件材料需本人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材料不能通过网上传播,通过光盘和纸质文件线下传递。
五、办理时间
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常年接受受理,受理部门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受理目录和受理部门联系信息》(附件2)。
其中,对于认定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认定程序(2022年第一批认定、评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对于评定的申请,视当年申请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2次评定程序。
六、其他
特色人才在莞工作情况,以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和个人工薪所得税情况为准。申请人在我市创办的单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经同意后,可提交所创办单位的注册登记证件、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运营报告代替第四点第(三)款规定的工作情况材料:
1. 创办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需以自然人身份作为第一大股东开设公司,直接持股30%(含)以上,公司实缴资本额200万元(含)以上,申请人以自然人身份实缴资本60万元(含)以上,且该公司正常运营1年(含)以上。
2. 创办单位属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单位,申请人需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且该单位正常运营1年(含)以上。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我市及属地有突出贡献,或属于柔性引进人才,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工作情况材料的,填写《使用其他材料佐证在莞工作情况申请表》(附件4),经受理部门、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提交其他佐证材料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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