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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4-29 / 人气:

                                               《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4-29 10:28
一、政策目的和制定依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双万”新起点,以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为抓手,加快打造大湾区人才集聚新高地,根据《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措施概览

  本办法有关工作措施共六项,包括实施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提升计划和创新人才见习计划,以及打造博士人才培养载体、发挥招才引智平台效能、推动人才服务社会化。

  三、政策措施介绍

  (一)实施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全面扩大创新人才流入,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给予综合补贴。

  1.申领综合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2年1月1日后(含当日)引进我市(引进时间以首次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准);

  (2)引进前已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或引进前已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引进前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上年度在我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万元以上;

  (3)申请综合补贴时已与我市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须为2022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且已连续在该单位工作满6个月并仍在该单位工作(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以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

  (4)引进后在我市连续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

  2.综合补贴标准如下:

分类

条件类别

最高补贴额度

补贴标准

补贴方式

资金来源

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类

正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0万元/人

具有我市户籍的人才按最高补贴额度的100%补贴,不具有我市户籍的人才按最高补贴额度的40%补贴

按4:3:3比例分3年发放

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所在镇(街道、园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其中市属非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人才补贴资金均由市财政承担)

副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0万元/人

按4:3:3比例分3年发放

中级职称(或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

6万元/人

按5:5比例

分2年发放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类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

6万元/人

按5:5比例

分2年发放

学历、学位类

博士研究生学历

(或博士学位)

20万元/人

按4:3:3比例分3年发放

硕士研究生学历

(或硕士学位)

6万元/人

按5:5比例

分2年发放

纳税类

上年度在我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3万元以上

2万元/人

一次性发放

  备注:1.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仅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可对应相应层级职称的职业资格。2.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按副高级标准执行。3.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须能够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站http://zscx.osta.org.cn/查询到。

  3.申请人限以一种条件类别申领综合补贴,补贴标准按其首次提出申请时的户籍信息确定。申请人已申领我市相同类型补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4.申请人申领的综合补贴采用分年发放方式的,须逐年提出补贴申请,且申请当年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申请人首次提出综合补贴申请时具有我市户籍,但第二年或第三年提出申请时已不再具有我市户籍的,不再受理其申请。

  5.已申领综合补贴的,不得再以同一分类内的同一条件类别或更低层次条件类别申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二)实施创新人才提升计划。大力推动人才资源开发,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1.申领能力提升培养资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

  (2)申请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时已与我市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连续在该单位工作满6个月并仍在该单位工作(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以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

  (3)在我市连续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

  (4)2022年1月1日后(含当日),在我市工作期间(以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

  2.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标准如下:

分类

条件类别

资助标准

资助方式

资金来源

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类

正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5万元/人

一次性发放

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所在镇(街道、园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其中市属非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人才资助资金均由市财政承担)

副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4万元/人

中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

2万元/人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类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一级/高级技师)

2万元/人

学历、学位类

博士研究生学历

(或博士学位)

4万元/人

硕士研究生学历

(或硕士学位)

2万元/人

  备注:1.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仅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可对应相应层级职称的职业资格。2.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按副高级标准执行。3.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须能够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站http://zscx.osta.org.cn/查询到。

  3.同一条件类别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每人限申领一次。同一分类内,已申领较高层次条件类别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的,不得再申领较低层次条件类别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三)实施创新人才见习计划。鼓励创新人才来莞见习、实习或实训,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见习补贴。

  1.申领见习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2年1月1日后(含当日)到我市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见习、实习或实训;

  (2)到我市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或实训时,须为在读或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或在读境外的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取得境外的硕士或博士学位不超过2年。

  2.见习补贴标准如下:

条件类别

补贴标准

补贴方式

资金来源

博士研究生

或境外博士

3000元/人/月

一次性发放(补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所在镇(街道、园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其中市属非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人才补贴资金均由市财政承担)

硕士研究生

或境外硕士

2000元/人/月

  3.同一条件类别的见习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申请人已申领我市相同类型补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打造博士人才培养载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成长性高新企业等单位创建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对成功设立广东省博士工作站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

  (五)发挥招才引智平台效能。依托我市建立的国内人才工作站,在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集聚城市举办人才政策推广专场、企事业单位人才招聘活动等。由市财政对每个国内人才工作站给予每年10万元的基本运作经费,并根据其推荐人才的条件类别和数量给予绩效奖励。

  1.绩效奖励条件如下:

  2022年1月1日后(含当日),推荐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或具备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等),且该人才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在该单位工作的佐证依据以申报公告为准)。

  2.绩效奖励标准如下:

分类

推荐人才的条件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方式

资金来源

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类

正高级职称

(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万元/人

一次性发放

市财政承担

副高级职称

(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万元/人

学历、学位类

博士研究生学历

(或博士学位)

2万元/人

  备注:1.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仅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可对应相应层级职称的职业资格。2.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按副高级标准执行。

  3.推荐的人才入选我市特色人才的,根据特色人才特殊政策相关引才奖励标准,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绩效奖励。

  (六)推动人才服务社会化。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行业协(学)会等单位有序参与和承接人才评价、人才课题调研、人才项目评审及监管等人才服务工作,着力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四、需说明的内容

  (一)有关名词定义

  1.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2.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仅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可对应相应层级职称的职业资格。

  3.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须能够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站http://zscx.osta.org.cn/查询到。

  (二)有关时间界定

  1.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或取得相关学历(或学位)的时间,以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日期为准。

  2.本办法所称的具备或取得相关职称的时间,以相应职称证书上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日期或考核认定通过日期为准。

  3.本办法所称的具备或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时间,以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

  4.本办法所称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的时间,以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三)用人单位界定

  对本办法有关政策待遇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进行认定时,用人单位与其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以及同一用人单位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不同分支机构,均认定为不同的用人单位。

  (四)劳务派遣情形

  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申请人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申请当年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综合补贴的:

  (1)申请综合补贴时已与我市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须为2022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且已连续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并仍在该单位工作(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以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

  (2)引进后在我市连续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1年;

  (3)近1年以来,以劳务派遣形式在我市用工单位累计工作满6个月,且申请综合补贴时仍在我市用工单位工作(佐证依据以申报公告为准)。

  2.申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的:

  (1)申请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时已与我市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连续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并仍在该单位工作(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以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

  (2)在我市连续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1年;

  (3)近1年以来,以劳务派遣形式在我市用工单位累计工作满6个月,且申请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时仍在我市用工单位工作(佐证依据以申报公告为准)。

  (五)政策待遇说明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涉及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对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按副高级标准执行。

  (六)政策申报要求

  本办法有关政策待遇的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申请资料等要求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申报公告为准。

  (七)虚假申报责任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以虚假信息或资料申领本办法有关政策待遇的,由受理审核部门驳回其申请或撤销其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资格,由待遇发放部门追回其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政策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除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建站资助外,本办法有关政策待遇的首次申请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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