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东财规
日期:2021-12-31 / 人气:
关于《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
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为继续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以下简称“粤财税〔2020〕29号”)的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制定了《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前来大湾区工作,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2019年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制定《东莞市境外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东财〔2019〕250号),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该项政策的出台使得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进一步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创业和发展,促进内地与港澳的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的要求,政策继续实施并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我市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原则是总体上保持政策内容稳定,对《办法》部分条款作微调。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办法》分为五章二十条,包括总则、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监督管理、附则。
(二)明确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在我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我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申请,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责任。
(二)明确了申请人基本条件、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人限制条件以及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的条件。
(三)明确部门的职责。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发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发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协助审核;东莞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提供必要政务支持。
(四)明确实施时间。《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办法》解读方式
政策解读于《办法》印发之日在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同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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