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东府〔2018〕75号)
日期:2021-12-31 / 人气:
《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
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吸引留住优质项目和高层次人才是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目前,城市间对重大项目、优质企业、高层次人才的争夺非常激烈。经了解,深圳、广州、佛山、珠海、中山等周边城市均出台了对人才经济贡献奖励政策。为了增强我市吸引力和竞争力,发挥财政政策在招商引智、留住优质企业、稳定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参照周边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我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办法。
二、起草思路
为了兼顾政策原则性和灵活性,办法主要明确部门分工、申报条件、申报和审核程序、奖励标准及经费安排、监督管理等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通过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形式来明确和细化相关的申报条件、需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和审核的具体流程等。另外,为做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遴选,根据《东莞市“十三五”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对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具备条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分工。市人才办作为统筹协调部门,市人力资源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作为资金监管部门,发改、经信、科技、商务、金融等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协助管理部门,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作为配合部门,各部门分工明确、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奖励政策的实施。
(二)明确奖励对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主要包括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学术带头人及科研骨干;中央、省、市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和特色人才等。办法设定了工作年限、收入水平、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范围、申报人担任的职务或获得的特殊称号等限制性条件,以更好地选择受惠人群,实现政策效果。另外,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我市引进的重大项目和总部企业,也可参照本办法对相关人员给予奖励。由于不同时期重点发展的行业会有所调整,因此,办法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业和企业条件,而是另外起草了《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具备条件的意见》,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三)明确奖励标准。本办法对获奖人员当年度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奖励的标准是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
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给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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