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1-21 / 人气: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_文字解读_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dg.gov.cn)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依据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粤府办〔2019〕14 号);
2.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打造“技能人才之都”的意见》(东府 〔2018〕104 号);
3. 《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2018〕334号)。
二、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是指什么?
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是指为协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标准制定、考核评价、职业等级认定、督导检查、日常监管、课题研究、咨询论证及其他职业技能相关工作而设立的专家资源库。
三、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入库条件是什么?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履行专家工作职责,服从委派调度,接受监督管理;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奖项,或者具备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企业技术骨干;
4.未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工作;
5.熟悉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办法第八条工作相关业务知识。
四、专家入库的方式及提交的资料有哪些呢?
专家入库有公开征集、互通遴选、特约邀请三种方式。
(一)个人自荐或特约邀请方式入库需提交如下资料:
1.需填写《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入库申请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个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个人荣誉证书、获奖证明、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任职文件或证明等复印件;
3. 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单位推荐或互通遴选方式入库需提交如下资料:
1.需提交《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入库申请表》(附件1),推荐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
推荐(遴选)入库名单汇总表》(附件2);
3.相关专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获奖证明、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任职文件或证明等复印件;
4.相关专家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5.单位推荐的需提交推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职业能力建设专家承担的工作有哪些?
1.参与职业能力领域相关研究工作;
2.承担职业能力制度建设、方案及标准拟定,起草各类技能规范;
3.承担工艺技术攻关、设备改造、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的专家咨询指导工作;
4.承担有关职业建设领域的成果评审、人才评审、项目评审等工作;
5.承担技工院校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相关评审、培训考核评价、质量督导等工作;
6.承担技能竞赛评委工作;
7.其他需要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专家参与的工作。
六、职业能力专家享有哪些权利?
1.按照抽取使用的要求,对专家使用方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标准制定、考核评价、等级认定、督导检查、日常监管、课题研究、咨询论证及其他职业技能相关工作提
出意见建议;
2.根据参与工作需要,依法依规从专家使用方或被考评督导方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3.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务报酬;
4.对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1.准时出席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或专家使用方的抽调工作或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3.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予以更新;
4.从事督导职责的专家,要按照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要求对考评职责的专家参与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价,要及时答复被评审或被监督方的询问、质疑、投诉等;
5.不得从事损害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和专家使用方合法权益、正当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活动;
6.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书,遵守保密协议和纪律规定,按规定对参与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或专家使用方有关工作获取或掌握的相关政策、资料、数据及其他工作内容进行保密;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职业能力建设专家退出机制如何?
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方初核、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会议审定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解聘相关专家:
1.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相关工作的。
3.本人主动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特别优秀或紧缺领域专家年龄超过70岁的)。
6.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已经被市场淘汰的行业领域,不再需要进行抽取使用专家的。
7.存在第十八条所指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三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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