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2018年修订版)
日期:2018-12-19 /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壮大产业人才队伍规模,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经费从“人才东莞”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成长型企业新引进人才扶持资助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市科技、经信、商务、科协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审核企业的资质条件。 市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核查申请人的户籍信息。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助落实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扶持政策,加强对辖区内成长型企业人才生活补贴申领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标准 第四条 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范围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扶持范围: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 (三)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四)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五)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六)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 市科技、经信、商务、科协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企业名单,经市人力资源局综合审定后确定当年度的扶持企业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新引进人才包括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归国留学人员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在莞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含); (二)2015年1月1日之后引进,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其中硕士、中级职称人才不超过40周岁,本科、初级职称人才不超过30周岁(以引进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四)已落户东莞。 第七条 新引进人才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 (一)初级职称或本科:6000元/人; (二)中级职称或硕士:1万元/人; (三)高级职称或博士:2万元/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职称条件,但上年度在莞纳税额超过3万元(含)的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人。 第八条 新引进人才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待遇。 第九条 对研发投入比例大、人才聚集度高、人才团队具有行业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的成长型企业,根据人才成长所需的投入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企业一次性人才培养补贴。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局每年向社会发布申请通知(指南),明确受理流程、时限和材料要求。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做好动员辅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所在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分局初审后汇总上报送市人力资源局。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公示名单,并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落实相关资助。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申报人相关情况,内容包括(一式三份): (一)《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人职称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由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六)企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年度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以隐瞒或虚报学历、职称、户籍、社保、纳税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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