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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12-19 / 人气:

各镇(街道)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分局: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以下简称128号文)、《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号,以下简称1287号文)和《关于转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4〕317号),我市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政策参照128号文和1287号文有关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规定执行,其中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来源
我市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含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同)从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我市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从我市财政资金列支。
二、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对象
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对象为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的以下人员(以下统称学员):
(一)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
(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
(三)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
三、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范围
学员未享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参加本省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资格证书,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学员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须持有更高等级的证书(可跨工种),但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本省户籍贫困家庭学员参加职业培训,实现技能晋升并获得资格证书的,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方式
(一)个人补贴。学员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获得相关资格证书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直接核拨给个人。
(二)机构补贴。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学员参加免费培训,根据学员获得资格证书情况申请培训补贴,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直接核拨给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
五、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项目及标准
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目录按照128号文执行,同时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hrss.gov.cn)公布,未纳入目录的培训项目不享受专项资金补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培训项目目录,具体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的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为准。获得资格证书的本省户籍贫困家庭学员可同时申请省级资金列支的生活费补贴,标准暂定为500元(需连同培训补贴一并申请,每年只限一次)。
六、条件审核程序
(一)学员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流程及提交资料
1、学员申请流程(详见附件1)。学员在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注册个人账号后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指标,获得指标后,填报相关信息申请技能晋升补贴。通过信息系统验证后,学员持规定资料,向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技能晋升补贴申请。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审核和复核,并在纸质资料上面加具核查意见;市人力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完成审核,每个月25日汇总补贴情况并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对学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收到有效投诉的,确定为补贴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学员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在省系统填好后直接打印,并粘贴个人近期彩色照片);
(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居住证复印件(仅限非东莞户籍学员提供);
(4)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提供在http://www.gdosta.org.cn网站“证书验证”栏目的个人证书验证信息页面打印件);
(5)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6)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经过当年年审的低保户凭证)复印件(仅限本省贫困家庭学员提供);
(7)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号。
学员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经过当年年审的低保户凭证)由受理申请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负责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的章,核对人员签名并写上核对日期。
(二)本省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申请程序
1、组织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条件
(1)与人力资源部门签订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协议(附件2)的培训教育机构应取得人力资源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或者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并具备培训条件的职业(技工)院校、职业训练中心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
(2)与人力资源部门签订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协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已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②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③具有适应实施培训项目需要的教学师资、培训场地、设备设施;
④组织初级工以上级别的项目培训。
(3)与人力资源部门签订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协议的行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社会组织资质;
②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③具有或依托会员单位配备适应实施培训项目需要的教学师资、培训场地、设备设施;
④组织初级工以上级别的项目培训。
2、申请流程(详见附件3)
(1)我市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申请流程
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学员参加免费培训,需要先到市人力资源局备案的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填写《申办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备案表》(附件4)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局核准后,凭《申办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备案表》到培训所在地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签订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协议,每年年底签订下年度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并按照128号文和1287号文规定,在培训开班之日前,登录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填报培训项目开班信息。申请补贴需登录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通过信息系统验证后,向与其签订培训协议地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有关补贴资料。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审核和复核,并在纸质资料上面加具核查意见;市人力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完成审核,每个月25日汇总补贴情况并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对学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收到有效投诉的,确定为补贴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非我市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申请流程
非我市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要按照我市培训、鉴定要求,组织培训和申请鉴定,向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补贴申请。凡在我市开展培训、鉴定(考试)的非我市单位均需按照我市规定执行,申请程序与我市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申请程序相同。
3、与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签订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协议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经我市人力资源部门核准的培训机构、被认定为东莞市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的企业可直接与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签订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协议。我市非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准的培训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以及非我市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需填写《申办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备案表》,并经市人力资源局现场进行查验和备案后,才能和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签订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协议。
(1)与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签订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协议的培训教育机构,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培训资质材料:应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或者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并具备培训条件(具体条件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职业(技工)院校、职业训练中心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
②内部培训管理制度(含内部培训机构架构);
③适应实施培训项目需要的教师职业资格证、职称证和学历证,教学大纲、计划和教材,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等资料。
(2)与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签订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协议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②内部培训管理制度(含内部培训机构架构);
③适应实施初级工以上级别培训项目需要的教师职业资格证、职称证和学历证,教学大纲、计划和教材,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等资料。
(3)与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签订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协议的行业组织,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证明资料;
②内部培训管理制度(含内部培训机构架构);
③具有或依托会员单位配备适应实施初级工以上级别的培训项目需要的教师职业资格证、职称证和学历证,教学大纲、计划和教材,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等资料。
4、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①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及人员花名册(在省系统打印);
②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
③学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提供由发证部门盖章的证书号名册)
④学员的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本)复印件;
⑤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学员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⑥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经过当年年审的低保户凭证)复印件(仅限本省贫困家庭学员提供)。
以上申请培训的各项资料以及申请补贴的各项资料,都由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存档并做好台账管理。其中,学员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低保户凭证),以及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号由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负责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的章,核对人员签名并写上核对日期。
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一)按照粤财社〔2014〕128号文规定的技能晋升补贴和本省户籍贫困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至申请者的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按月汇总拨付。
(二)每月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市人力资源局将通过审批公示的申请人,按镇(街)汇总形成《____年___月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拨款汇总表》(附件5)送市财政局;同时市人力资源局通知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将所属镇(街)通过审批公示的申请人的《______年___月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6)和《______年___月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机构明细表》(附件7)送同级财政分局。市财政局收到市人力资源局送来的拨款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镇(街)财政分局,并下发拨款通知到各镇(街)财政分局。
(三)镇(街)财政分局收到市财政局下拨的补贴资金后,应迅速与镇(街)人力资源分局送达的申请人补贴资金明细表进行核对,并在8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者账户。如银行拨付不成功的,需向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反馈情况,更正相关资料后,做好重新拨付工作。
(四)镇(街)财政分局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后,应登录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确认补贴资金的支付。
八、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时间完成所负责的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要根据本地区的生产发展及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发符合地方产业特点的各类特色培训。按有关规定和签订的协议健全监管机制,提供优质服务。指定专门部门、办事窗口受理补贴申请,有条件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可在受理窗口设立可供公众上网的电脑,方便申请者登陆省操作系统进行注册申请。在省申报系统做好初审、复核工作,同时严格审核纸质申报资料。加强与各镇(街)财政分局的联系沟通,跟进申请人的资金拨付情况。
2、市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审核、公示工作,加强与市财政局的联系沟通,跟进补贴资金的拨付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做好省级资金清算及提出资金申请。严格按照省的鉴定规程实施鉴定,并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数据交换至省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系统的相关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复核并按规定及时拨付,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做好省级资金清算及提出申请。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4、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要严格审核学员所提供申请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可靠。负责按照培训项目教学大纲和签订的协议要求开展技能晋升培训,配备合格的师资、设备和场地,确保培训质量。
(三)责任追究。对违反资格证书考试制度滥发资格证书、违规操作的相关考试机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虚报人数、冒领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力资源部门向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培训、鉴定、补贴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政策衔接
1、《关于印发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3〕65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自主培训操作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3〕54号)自本文颁发之日起废止。企业在2014年5月30日前(含5月30日,下同)已进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统一办公平台申请开班的,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3〕65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自主培训操作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3〕54号)执行。市人力资局在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此批人员的鉴定、发证工作,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提出资金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非东莞市户籍的学员申请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其资格证书核发日期在2014年5月1日前的(其中申请计算机操作员资格证书补贴的学员,其培训日期在2014年5月1日前的),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3〕65号)执行,2015年5月1日后申请的,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其资格证书核发日期在2014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3、东莞市户籍人员自主参训如符合128号文和1287号文规定,按照规定执行(所申领的补贴不在5000元的资助额度内扣减);如不符合规定,但符合《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自主参训补贴办法》(东人发〔2011〕17号)规定的,仍按我市现行办法申请补贴。同一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职业工种名称,同一级别只能申领一次,每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可享受一次补贴,不能重复申请。
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实施办法》(东人发〔2011〕19号)自本文颁发之日起废止,废止之前已签订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014年8月20日前完成补贴申请。
(二)有关说明
1、资格证书是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资格证书核发日期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核发机关审核确认核发证书的日期,其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下方的日期为准。申请者要在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有效。
3、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可参考市拟定的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协议范本,并根据实际增加有关培训、技能鉴定等管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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