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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8-12-19 /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东莞市创新驱动升级版战略,大力推进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与相关高校院所开展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促进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东莞市人民政府设立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促进东莞市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用于补助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的研究生学费以及培育管理机构招生宣传费和管理费用等专项资金,具体从市科学技术局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专项补助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委托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是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鼓励应届毕业生和在我市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含公职人员)报考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市财政对考取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的研究生给予学费补助。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联合培养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在莞设立的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学费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冲减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研究生的培养费用。
(二)支持具有研究生培养职能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市财政对该机构在莞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进行补助。培育管理机构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补充培育管理机构对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相关经费,包括招生宣传费用、教务人员费用、授课教师差旅费等。
第五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补助标准:按照联合培养高校核定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原则上每年补助标准不高于全日制研究生补助标准,按学习年限进行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补助标准:参照《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东府办〔2017〕106号)的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全日制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补助标准的原则,给予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补助资金,每生每月最多补助1000元,每年补助最多不超过8个月,即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8000元,每年给予每个培育管理机构的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上述补助已包含管理费与招生宣传费等,补助金额根据每年实际录取人数进行核定,当年招生人数大幅增加时,可适当增加培育管理机构管理补助金额。
根据《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工作行动计划(2018-2022年)》工作目标分解,预计到2022年,与我市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知名高校达10所,在莞联合培养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达1000名,原则补助培育管理机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补助学生的学费资金总额不超过24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补助资金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已被我市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所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必须是我市与高校、科研院所在莞联合培养,且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三)研究生在莞联合培养期间无严重违法乱纪或违反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基地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等行为。
第八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一)由学生填写《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研究生学费补助申请表》,由培育管理机构汇总加盖公章统一提交到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
(二)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拟定补助学生名单和明细,并进行公示5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
(四)经市科学技术局审定后,由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按程序拨付学费补助到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在莞设立的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
第九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补助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所依托的高校、科研院所必须已与我市签订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协议;
(二)申请单位每年应至少在莞开设一个专业或一个研究生班,并有不少于20人被正式录取(以高校颁发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为准);
(三)申请单位在莞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或违反东莞市名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等行为的,该名研究生不能纳入补助核算。
第十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补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填写《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培育管理机构经费补助申请表》以及相关经费预算等有关材料加盖公章,并提交到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
(二)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拟定补助拨付名单与明细,并向社会公示5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
(四)经市科学技术局审定后,由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按程序拨付管理经费到培育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研究生在本学年开学完成报到后,由学生申请,培育管理机构统一向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提交学费补助资金申请,经审核后由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按程序一次性拨付本学年学费补助资金到培育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培育管理机构管理经费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
(一)完成本学年招生目标后,拨付培育管理机构当年核定管理经费补助的60%;
(二)学生开学报名后拨付培育管理机构当年核定管理经费补助的4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需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专项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以及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和管理项目、成效显著的,在下一年度安排补助资金时给与优先考虑。对出现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未能通过检查的单位,有权停止该单位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在专项经费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过失造成专项经费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期间研究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或不服从东莞市名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享受本学年学费补助资金资格,并减扣该培育管理机构下一学年相关经费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期间研究生无法完成学业,取得相应学位学历证书顺利毕业的,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享受学费补助资金资格,并减扣该培育管理机构本学年相关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八条 研究生和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
附件:1.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研究生学费补助申请表
2.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培育管理机构培养研究生明细表
3.东莞市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培育管理机构经费补助申请表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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