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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6-06-16 /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文件精神,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莞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着重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广阔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第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包括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和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莞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实行定期受理、集中评审,一般每年8月组织一批评审工作,每批引进10名左右领军人才。对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重大影响的人才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统筹领导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工作,审定引进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评审标准和资助标准,审批引进名单和资助标准,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统筹、督导和协调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局具体负责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公告发布、申报受理、资格审查、评审组织、公示公告、签约组织、跟踪管理以及资金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资助、奖励、评审、管理等经费编入市人力资源局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科研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外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条  创新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引进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属于已签定正式聘用合同,需在提交申报日算起两周年以内。引进后需在莞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国(境)外引进的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科研技术成果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重大关键作用,有显著的效益前景;
      (二)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科研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高度认可;
      (三)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四)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创业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主持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本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
      (三)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四)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以领军人才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
      (五)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已创办企业的,其成立时间需在5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引进、评审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告发布。市人力资源局每年制定年度受理公告,报市人才办同意后,以市人才办名义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对外发布引进公告。
       第十三条  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需按要求填报《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或《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资格初审。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检查申报人的身份、学历、创新创业能力,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政策要求。会同市科技、经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重复资助情况进行审查,已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不得再以已入选的成员或项目申报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已获得东莞市其他市级项目立项并资助,或已获得国家、省级项目立项资助且已获东莞市配套资助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再申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报市人才办审定同意后实施。专家评审环节分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审,具体如下:
      (一)书面评审。重点对申报人的创新创业能力、项目先进性、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判。主要组织国内外同行技术专家分领域组别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每个评审小组5-7位专家组成,省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组长由小组成员推荐产生,负责主持小组评审会议。评审结果分推荐、基本推荐和不予推荐三个等次。属基本推荐以上等次的经综合考虑后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现场评审。重点对申报人的层次和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产业化可行性以及市场前景进行评判。主要组织技术、财务和投资专家分领域组别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人进行现场答辩,每个评审小组由5-7位专家组成,省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组长由小组成员推荐产生,负责主持小组评审会议。评审结果分推荐、基本推荐和不予推荐三个等次。属基本推荐以上等次的经综合考虑后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三)综合评审。重点对通过现场评审的各专业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主要由现场评审各专业组组长以及2-3名财务和投资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对通过现场答辩的申报人综合评价,组长由各成员推荐产生,负责主持评审。评审结果分重点推荐、推荐和不予推荐三个等次,属推荐以上等次列为建议人选的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实地考察。组织技术、管理、风投、财务等专家5-7名,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承接企业主体的经营情况、配套能力或拟办企业的筹办进展情况等。实地考察后形成推荐名单。
       第十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市人才办名义在市内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以市人才办名义下发入选通知。
       第十八条  申报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提交材料包括:
      (一)《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或《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
      (二)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供验证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国内外任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
      (四)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主要成果;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
      (五)营业执照、股权构成、公司业绩和近两年财务报表等企业证明材料。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确定立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一)创新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创新启动资金扶持,其中在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后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
      (二)创业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
      (三)创新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创新奖励经费。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四)创业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以其营业额和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其高层次人才集聚、行业带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奖励经费。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  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必须与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签订5年以上的合同,明确引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实施预期目标等问题。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十一  经评审入选后,领军人才申报人、团队成员、申报单位以及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领军人才申报人、研究项目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个别团队成员或部分项目研发内容目标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对人才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每年形成年度监理报告报市人才办。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期满后,由市人力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研发投入、技术指标、经济或社会效益等达到或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视为验收合格,具备享受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奖励的资格。对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达合同约定目标80%或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助经费,且经整改后仍未满足结题要求的,视为验收不合格,追回除合理支出费用外的相关财政资助经费。对存在编报虚假预算,未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市人才项目的资格,并追回全部已核拨的财政资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创新创业资助启动资金和奖励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经费等。其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经费等支出纳入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总额占专项资金总额不能超过40%。其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三项支出的费用总额不能超过专项资金总额5%。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需每年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对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暂停发放相关补贴经费;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者,终止发放相关补贴经费。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凡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引进的领军人才,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后不影响其按照原规定申请资金资助。以往年度引进的领军人才,按照本规定申请资金资助,资助额度按原规定执行。
 
(联系人:刘耀国;联系电话:2283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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